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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14〕4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的参考目录执行,一、二级管理目录将另行制定和发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向下调整目录级别。

    二、省医院协会为四级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中三级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结果需报我厅备案。已获得妇科内镜、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并加强管理。我厅将进行跟踪督查、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将取消开展此项技术的资格。请省医院协会按有关规定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工作。

    三、我厅将按照《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组织开展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的审核、筛选,以及日常运行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制定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二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各相关专业技术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该项技术的行为,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