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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药科技奖评审、奖励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27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江苏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提升我省医药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省新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率,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设立江苏医药科技奖,授予我省在医药、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农药、兽药等生物产业领域内取得优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和组织,包括医药科技进步奖、医药科技突出贡献奖、医药科技国际合作奖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医药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并为评审和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为医药科技奖评审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药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江苏医药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为自筹,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医药科技进步奖奖励在化学药、生物技术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农药、兽药等领域,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创新药物研发、关键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等重大成果,为我省医药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七条 医药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为我省医药研发创新、技术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或组织。

    第八条 医药科技国际合作奖奖励将国外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引进到我省落户,在我省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医药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或组织。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推荐

    (一)医药科技奖接受下列单位推荐:

    1、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园区;

    2、各地医药行业主管部门;

    3、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

    4、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会员单位;

    5、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二)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完成研究工作且没有争议的项目,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各推荐单位根据“协会秘书处”当年的通知要求,择优推荐,并按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条 评审

    医药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医药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三个等级,医药科技突出贡献奖、医药科技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医药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十二条 医药科技奖由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确认并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章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在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医药科技奖的,由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医药科技奖的,由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通报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医药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