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财务〔2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2018年4月1日前筛选确定不少于2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在县(市、区)卫生计生网站公布,由委托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到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注册所在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跨区域为从业人员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
三、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体检对象审核制度,由用人单位组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手续,确保体检对象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四、从2018年4月1日起,原由各级疾控机构承担的预防性体检工作移交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各市(县)、区要将购买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给予适当补贴。
(锡卫规财〔2018〕10号)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