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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锡卫监督〔2015〕28号


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卫生计生、社事)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5〕13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制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健康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请各地于8月15日前按省通知附件5格式要求,汇总辖区符合条件的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包括3位机构编码),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同时报送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联系人:贾天剑;电话:85727329;地址:无锡市金城路499号;邮政编码:214000;电子邮箱:wx_pxw@163.com。 

无锡市卫生局          

2015年6月30日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15〕13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动全省从业人员规范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保证饮食及公共场所卫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健康检查工作的领导
    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各地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健康检查工作的领导,督促健康检查机构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质量好、服务佳”的总体要求,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优质的健康检查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进一步提升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
    “从业人员”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托幼机构直接为师生服务人员等。凡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符合原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令)的规定,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范围相对应的合法资质、配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具有健康检查工作的信息化条件和完备的健康检查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等基本条件(见附件1)。从事健康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并严格体检程序,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健康检查结果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一步加强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管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制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辖区内健康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超出范围擅自开展健康检查活动、营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或健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当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不按规定程序提供服务、检查项目不齐全、不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管理
    各健康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开展健康检查(格式见附件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开体检流程、体检项目、收费标准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领取程序等基本信息,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引服务。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3、4)的发放遵循“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在认真核实体检者身份的基础上,及时向被检者告知健康检查结果。对明确有用人单位的,还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充分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将受检者健康检查原始资料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体检。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发放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同时,各健康检查机构要认真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江苏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4〕441号、苏财综〔2004〕141号)和《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新生体检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0〕119号、苏财综字〔2010〕41号)等规定,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频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标准。
    五、进一步强化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和信息化管理
    为全面掌握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基本信息和质量管理情况,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开发建立“全省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用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质量和信息化管理。请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今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包括3位机构编码)进行汇总(见附件5),并以书面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于今年12月31日前,开通运行“全省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全省从事健康检查机构将于2016年4月30日前实现信息数据报送的正常化。
    今年年底前省卫生计生委将在省门户网站上公布具备能力的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经公布的健康检查单位应在指定范围内开展健康检查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文件在执行中如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反映,联系电话:025-83620509。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韩磊,联系电话:025-85393212,联系地址:南京市迈皋桥合班村122号,邮编:210028,电子信箱:hanlei@jscdc.cn 。

    附件: 1、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2、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3、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
           4、江苏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编号规则
           5、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抄送:各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有关直属单位

  附件下载:1、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2、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3、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4、江苏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编号规则5、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doc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来源:无锡市卫生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