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卫疾控〔2015〕22号
关于层转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卫生、社会事业)局(委),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6号)层转给你们(见附件1),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要求,就我市肿瘤登记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根据《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委指定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肿瘤登记处,负责开展全市肿瘤病例的收集、核实、反馈、随访和上报等工作,并建立肿瘤登记数据库。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肿瘤登记处,开展肿瘤登记管理工作。
二、我市肿瘤登记病例的报告范围包括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所规定的全部原发性恶性肿瘤(C00-C97)、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D32.0-D33.9)和其他动态未定或动态未知的肿瘤(D42.0-D43.9),以及骨髓造血系统特质的恶性肿瘤(D45、D46.0-D46.9、D47.1和D47.3),上述肿瘤所有发病和死亡个案均为登记报告对象。
我委委托市疾控中心按照《江苏省肿瘤登记报告卡》要求编制《无锡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报告卡》(见附件2),供各单位填报使用。同时,由市疾控中心负责建立全市肿瘤登记信息平台,并做好与省级肿瘤登记信息平台和各报告单位信息平台的数据推送衔接工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肿瘤登记报告责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报告人,健全登记报告流程,规范开展肿瘤登记报告工作。所有医疗机构要根据肿瘤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优化医院信息系统,通过医院信息系统提取在本院诊治的肿瘤病例相关信息,按时定期推送至肿瘤登记信息平台;医院信息系统暂时不能推送或者未建立医院信息系统的,由医务人员填写《无锡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报告卡》,指定专人按时统一报送至肿瘤登记信息平台。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统筹落实本地区肿瘤登记管理,为全面推进肿瘤登记报告工作提供政策、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同时,要积极协调公安、民政、统计、医保等相关部门,为肿瘤登记处收集、核实相关信息及人口资料提供便利。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并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肿瘤登记处的设立情况以及责任区域、责任人、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上报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吴敏良,联系电话:81822095)。
附件:1. 肿瘤登记管理办法.doc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20日
(来源:无锡市卫生局网站)